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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3 04:29自由時報文/記者自由時報張瀞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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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因土地之使用上受到限制,所以在地價稅的負擔上較一般土地為輕,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按特別稅率千分之六課徵地價稅,而一般用地則是按千分之十至千分之五十五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按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外,統按千分之六稅率課徵地價稅;若該土地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者,可申請免徵地價稅。另外依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徵收田賦,所以該土地如果作農業使用,可以申請課徵田賦,而田賦目前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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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06:33:39聯合報 記者何醒邦、戴瑞瑤/台北報導

針對央行「關切」九成房貸,房市專家表示,購屋切勿看到「可貸九成」衝動下手,要先對個人生涯、資金流、未來利率走勢等面向從長計議,以免成為屋奴;房產業界則指出,當前房市只是回溫,尚未過熱,且通常在附帶條件下才能貸款九成,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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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注意!地價稅即將在11月開徵囉!

 

109年地價稅將於111日開徵,繳款書已陸續寄送,繳納期間為109111日至1091130日止,請納稅義務人務必於期限內繳納,以免因逾期被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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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記者游智文/攝影
示意圖。記者游智文/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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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按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之土地,若有鋪設水泥、堆置廢棄物、興建建築物未取得容許使用或使用執照等非農業使用情形,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嗣後如恢復作農業使用並符合課徵田賦之規定,應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可自申請當年起享有課徵田賦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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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如確屬「具有確實之證明」,足以減損遺產總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可列報被繼承人之未償債務扣除,惟應由納稅義務人負舉證責任。
 
以該局所查核之案例說明,甲君以其父即被繼承人之土地作為擔保,並將被繼承人列為連帶債務人,向銀行貸款3,500萬元,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日止,仍欠銀行貸款餘額2,500萬元未清償,乃列報被繼承人未償債務扣除額2,500萬元,經該局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系爭借款債務尚未屆清償,且繳納本息狀況正常,非處於清償不能之狀態,尚不得以形式上被繼承人為連帶債務人,即認定該債務即為被繼承人具有確實證明之未償債務。既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具有確實之證明」要件,因此否准認列該2,500萬元未償債務之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所稱「未償債務」,須符合死亡時債務業已發生外,尚需以繼承事實發生時,被繼承人之債務已確定或可得確定由其遺產負責清償之狀態,始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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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詢問其在前年將農地分贈與其兒子、女兒各持分1/2,經國稅局核定免贈與稅,但須列管5年不得移轉。現在兒子因債務原因,決定出售受贈的持分農地,請問,國稅局補徵贈與稅時,是就整筆農地或僅就兒子受贈後移轉部分補徵?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贈與單筆農地給子女2人共有時,如經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核定免徵贈與稅後,其中一位受贈人將其受贈的農地出售給第三人,而有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的情形時,只要受贈人已就出售部份分割或提示全部共有人簽章的分管契約,則國稅局得僅就這位受贈人受贈持分的農地部分追繳贈與稅,而不是整筆補稅。
以陳先生詢問的案例而言,如果能提供該筆農地分割或經全部共有人簽章的分管契約,則可僅就兒子持分農地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部分追繳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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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主林先生來電詢問,其欲將自家的祖厝贈與兒子,因移轉產生巨額的增值稅和契稅由誰繳,贈與稅額計算是否不同?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不動產因贈與移轉而發生的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依法應由受贈人繳納,但如由贈與人代為繳納,則視同為他人承擔債務,應以贈與論,須併入贈與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父親贈與房地給兒子,贈與土地公告現值為1,0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為200萬元,經核定應繳納土地增值稅200萬元及契稅12萬元,合計2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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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各類建築物地下室供停車使用,如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可以免徵房屋稅。提醒民眾,停車位有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房屋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所有權人透過網路媒合服務平臺,將其自用的地下停車位,在閒置時間提供共享停車位給不特定人使用,假如每個月的共享時數不超過240小時,原本就免徵房屋稅的停車位,在當月份仍繼續免徵房屋稅,但要注意,如共享時數超過240小時,當月份就會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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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日報 /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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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文/資深媒體工作者林文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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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以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可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示意圖/ingimage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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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縣訊】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我家的土地因參與土地重劃,現況已不能使用,還要繳地價稅嗎?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說明,區段徵收區或重劃區內的土地,在辦理期間無法耕作或不能作原來的使用而無收益時,免徵地價稅。辦理完成後,地價稅減半徵收2年,第3年起恢復全額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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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因應大法官釋字第779號解釋,財政部正式預告《土地稅法》修正草案,將「非都市」土地被畫為公共設施保留用地,在被徵收前移轉,可比照「都市土地」免徵土增稅,預計明年上半年送立法院審查。

不過,在修法通過前,相關案件仍須先繳納土增稅,再由地方稅捐機關列管,未來法案三讀後再退稅。

官員提醒,非都市土地地主有類似情形者,記得要在土增稅繳納期限屆滿的隔日起算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復查,進入列管,未來法條通過後才能退稅,千萬別讓自身權益睡著。

財政部統計,截至6月30日止,全台已提出復查、列管中的案件共761件,其中又以台南市245件最多,桃園市130件次之,雲林縣以105件位居第三名。而台北市、嘉義市等地全市均為都市土地,原本就可免土增稅,因此並無任何列管案件。

大法官是在去年7月做出釋字779號解釋,源自於一位台南蘇姓農民的土地位於非都市計畫範圍,其中一部分被政府畫為道路用地,在徵收前將土地賣出,遭稽徵機關徵收20多萬元的土增稅,蘇姓農民不服,窮盡行政救濟管道卻都敗訴,最後聲請釋憲成功,財政部須在兩年內檢討修法。

財政部去年先廢止相關解釋令,邁出修法第一步,並陸續召開座談會,隨後在今年9月預告修法草案,讓被指定為公共設施使用的非都市土地,在被徵收前進行移轉,可比照都市土地免徵土增稅,預告期至11月9日,預計明年上半年送立法院審查。

除了因應釋憲修法外,財政部也同步檢討部分文字酌修,例如現行土地稅法中,民眾若要申請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等特別稅率,須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申請,修法則直接將日期寫出來,也就是須在9月22日前提出,省得納稅人還要自行推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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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新屋和停車位,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皆可申請按優惠稅率(2‰)課徵地價稅。

基隆市稅局指出,有民眾房子原來已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後來增購停車位,常會誤以為其地號與房屋之土地地號相同,而不必另行申請,致停車位按一般用地稅率(10‰~55)課稅,因此多繳四倍以上的地價稅。稅局提醒您,如果地上建物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而新買的車位是停放自己的車子,沒有出租或作其他使用,可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即可適用優惠稅率,達到節稅目的,逾期申請,則於次年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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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稱「騎樓走廊地」,係屬建築基地之ㄧ部分,其認定應以基地上有建築改良物為前提,未經建築之一般空地,不能申請騎樓走廊地減免。

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其地價稅減免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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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自9月起針對已核准重購退稅的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用地及自耕農業用地,展開全面清查,重購土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有移轉他人(含贈與配偶)、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等情形者,將會追補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2年內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一定條件者,可向原出售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在已繳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數額的稅款,以減輕納稅義務人重購自用土地的負擔。但是為了避免退稅優惠被濫用,地方稅稽徵機關在核准此類案件後將會列管5年。以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而言,重購土地在買入5年內,都必須作自用住宅使用,並且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至少1人設立戶籍登記,也不能改變用途(例如營業或出租)或再行移轉,否則將追繳原退稅款。108年度經清查後遭追繳退稅款原因以列管5年期間內再行移轉最多,其次則為戶籍遷出不符自用住宅用地,比例達七成,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要特別注意,以免荷包失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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