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君繼承到一筆農地,農地上蓋有一間鐵皮屋,雖然鐵皮屋占全部農地面積只有千分之一,但台北國稅局卻因此不准這筆農地免稅,行政法院認為國稅局的做法「實屬過苛」並判決國稅局敗訴。
按照遺贈稅法的規定,納稅人繼承到農業用地並繼續做農業使用,在申報遺產稅時可以扣除農地的全數價值,也就是說,繼承的農地繼續做農業使用,可以免課遺產稅。
鄭君繼承的農地是與他人共有,農地總面積有7,878平方公尺,鄭君繼承的持分是九分之一。不料這筆農地上有其他共有人蓋了一間鐵皮屋,鐵皮屋的面積只有14.7平方公尺,占整筆農地面積為0.19%,比例非常小,但是台北國稅局在審核時,堅持繼承農地申請免遺產稅,是以每「宗」農地(即整筆農地的意思)全部均須做農業使用才行,如今這筆農地上既蓋有鐵皮屋,則這「宗」農地即非全部做農業使用,與稅法免稅的規定不合,因而不准鄭君申請農地免稅的要求。
鄭君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這間鐵皮屋占農地總面積比例極低,客觀上顯然不影響整筆農地做農業使用的目的;況且鐵皮屋也不是鄭君蓋的,若僅因農地面積的0.19%被其他共有人拿去蓋鐵皮屋,就認定其他99.81%的農地都不是做農業使用,而使鄭君繼承的農地不得免稅,實屬過苛。因此,綜合判斷下來,應認為這筆農地整體上仍做農業使用,較符合現代社會的價值判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國稅局敗訴。
國稅局堅持己見 法院批刻舟求劍
國稅局被判敗訴後不服,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國稅局指出,租稅課徵或減免均須有法律明文規定,有關繼承農地可否免稅的審核,都是以整宗用地是否作農業使用,做為查核基準,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卻以「現代社會價值判斷」為理由,認為本案鄭君繼承農地僅有微小部分做非農業使用,整筆農地仍符合做農業使用而判決國稅局敗訴,但是這個「現代社會價值判斷」並不是一個客觀標準,而且如此一來,無異變相認同如果農地上加蓋比例極小的鐵皮屋即為合法,國稅局認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不當並提起上訴。
鄭君的案件其實有兩個方式可變通,第一是,依照財政部於2011年發布的台財稅第09900505390號解釋令規定,對於繼承人繼承農地有部分做非農業使用時,稅捐機關應考慮輔導繼承人辦理土地分割,分割後的農地若可取得做農業使用證明時,仍可免課遺產稅。
這件官司在財政部打到訴願階段時,財政部曾行文提醒國稅局,本案是否得依上訴解釋令輔導繼承人辦理土地分割,就鐵皮屋外面積准予認定做農業使用免課遺產稅?
對此,法官在判決中透露,國稅局回文給財政部時,除認為鄭君的案件不符合財政部規定,國稅局未再輔導鄭君辦理分割登記,且認為「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單筆農地,有部分面積未做農業使用」者,一律不得要求免課遺產稅。
第二變通方式是,按照農業發展條例相關規定指出,共有農地有部分違反規定未做農業使用,只要違規面積沒有大於共有人應有部分,經檢具違規使用人的切結書,則仍得認定為做農業使用。但本案中鄭君不知是那一位共有人違規加蓋鐵皮屋,因此也沒有辦法取得違規使用者的切結書,在國稅局堅持下,這兩個變通方式,鄭君都走不通。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鄭君繼承的農地,曾於106年6月、8月及12月申請台北市南港區公所勘驗農地的使用狀況,其中106年6月及8月兩次均未認定該農地是做農業使用,但在106年12月那次勘驗中,南港區公所已核發鄭君繼承的農地是屬做農業使用的證明,則國稅局罔顧南港區公所的證明,堅持鄭君繼承的農地不得免稅,已違反前述財政部的解釋令。
最高行政法院並強調,如果鄭君因故未能取得「違規使用之共有人切結書」,也可用其他方法證明農地大部分在做農業使用,本案中農地做鐵皮屋的面積,僅占全部農地面積的0.19%,這個比例極低,均未大於各共有人應有的面積,在客觀上顯然不會影響整筆農地其餘部分做農業使用,此時即無庸強求鄭君提出「違規使用共有人切結書」,否則猶如刻舟求劍(不知變通),使未違規的共有人,因其他共有人違規,而不能申報繼承農地適用免稅,這反而殃及無辜。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判決並無不當,並判決台北國稅局敗訴,鄭君繼承的農地可申報免課遺產稅。(作者是資深媒體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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