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各類建築物地下室供停車使用,如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可以免徵房屋稅。提醒民眾,停車位有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房屋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所有權人透過網路媒合服務平臺,將其自用的地下停車位,在閒置時間提供共享停車位給不特定人使用,假如每個月的共享時數不超過240小時,原本就免徵房屋稅的停車位,在當月份仍繼續免徵房屋稅,但要注意,如共享時數超過240小時,當月份就會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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