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地價稅即將於11月1日開徵,如您的土地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相關減免地價稅規定,請務必把握節稅良機,在109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轄區稅捐處或其所屬分處提出減免申請,經稅捐機關審核符合規定者,即能從今年(109年)起減免地價稅,如果在109年9月23日以後才提出申請,就要等到明年(110年)才能適用減免地價稅之規定。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納稅人如有符合下列情形之土地,可申請減免地價稅:
109年地價稅即將於11月1日開徵,如您的土地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相關減免地價稅規定,請務必把握節稅良機,在109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轄區稅捐處或其所屬分處提出減免申請,經稅捐機關審核符合規定者,即能從今年(109年)起減免地價稅,如果在109年9月23日以後才提出申請,就要等到明年(110年)才能適用減免地價稅之規定。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納稅人如有符合下列情形之土地,可申請減免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買賣雙方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因故解除買賣契約,應先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並於繳納稅款後再向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買賣雙方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因故解除買賣契約,原買方須將土地所有權返還予原賣方,屬所有權的另一次移轉,除符合法令規定減免或不課徵等條件外,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聯合晚報 / 記者仝澤蓉/台北報導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贈與自己名下之農地予子女,是可以免納贈與稅,但如係向他人購買農地,而直接登記在子女名下者,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所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不能享受農地免稅優惠。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前段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其贈與標的為「農業用地」,即贈與人將其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時,始有該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全數免予計入之適用。而父母向他人購買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直接登記在子女名下,則贈與標的為「資金」,係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所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其資金應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欲贈與農地予其子女,並享有上述法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之稅捐優惠,其應於購買農地時,將土地所有權登記於自己名下後,再以「農地」贈與之方式,移轉予其子女,始可享有免稅優惠,惟仍須受5年列管繼續作農業使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可減徵40﹪,亦可於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減除已繳納之土地重劃費用。
該局指出,依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1條第2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減除該項費用應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限屆滿前檢附地政機關發給之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如果納稅人於申報土地移轉時未檢附重劃證明文件,致溢繳土地增值稅,則必須於繳納之日起5年內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則不得再行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項申報程序,參照司法院釋字第537號解釋,課稅要件事實,多發生於納稅義務人所得支配之範圍,稅捐稽徵機關掌握困難,為貫徹公平合法課稅之目的,因而課納稅義務人申報協力義務。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時,未檢附符合減徵土地增值稅之有關文件,稽徵機關依據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依法核課稅捐,即難歸責稽徵機關有核課錯誤情事,亦無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