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晚報 / 記者仝澤蓉/台北報導

[南區國稅局] 買農地贈與子女不一定免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贈與自己名下之農地予子女,是可以免納贈與稅,但如係向他人購買農地,而直接登記在子女名下者,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所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不能享受農地免稅優惠。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前段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其贈與標的為「農業用地」,即贈與人將其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時,始有該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全數免予計入之適用。而父母向他人購買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直接登記在子女名下,則贈與標的為「資金」,係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所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其資金應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欲贈與農地予其子女,並享有上述法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之稅捐優惠,其應於購買農地時,將土地所有權登記於自己名下後,再以「農地」贈與之方式,移轉予其子女,始可享有免稅優惠,惟仍須受5年列管繼續作農業使用。

農地贈與或繼承,可以免遺贈稅,但五年內必須繼續作農,否則就要繳納遺贈稅;北投有一位地主將2000多萬元農地免稅贈與子女,但子女卻將免稅農地出租給營建業使用,被國稅局查獲,結果原本想規避的200多萬元贈與稅須全數繳回。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及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可向國稅局列報遺產稅農業用地扣除額或申請核發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也就是這筆農地可以不需要列入遺產稅或贈與稅的課稅範圍之列,因此能夠享受免稅待遇,但國稅局必須自承受或受贈之日起列管五年,以確保這塊土地有繼續作農。

台北市一位地主,2014年10月將座落於北投區農地贈與子女,並在期限內辦理贈與申報,列報這筆贈與的土地是農業使用,不計入贈與總額,國稅局也核定這塊土地不計入贈與的總額為2315萬元,並核發了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讓地主得以免稅贈與,而且必須列管五年。

但2019年1月接獲通報,地主的小孩將這筆免稅贈與的農地出租作為營建混合物處理場基地,台北國稅局於是發函限期恢復原狀,但地主並未於期限內恢復原狀,也無法提示繼續作農業使用證明文件,因此依法必須追繳贈與稅209萬元。

台北國稅局提醒,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的列管農地,農業主管機關會不定期派員勘查,如果發現土地所有權人未依規定作農業使用,且經限期仍未恢復作農業使用,都通知國稅局追繳應納賦稅,千萬不要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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