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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近期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大爆發,同時國內感染人數也因境外感染也持續增加,再者經濟情勢趨於險峻,全球金融、投資商品皆受到衝擊,民眾恐慌情緒上升,開始衝擊不動產開發商對未來的信心,根據台經院對於不動產業者最新調查結果可知,廠商認為未來半年景氣看法為轉差的比例快速由1月的33.3%提高至2月的64.9%,顯示近期國內房市信心度已顯鬆動,看法由先前的中立趨向保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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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 記者游智文/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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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林子桓/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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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 記者仝澤蓉/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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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陳威任 專題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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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表示,未來若疫情造成建商財務吃緊,恐怕成為房市破口。(圖/彥星提供)
專家表示,未來若疫情造成建商財務吃緊,恐怕成為房市破口。(圖/彥星提供)
 

近期土地標售屢創佳績,除了北部上市建商搶買國有地、壽險業搶標的上權,高雄地政局標售土地創下全壘打的亮麗成績等,是否可以解讀地產回溫?對此,天時地利不動產顧問公司總經理張欣民指出,房市看似不受這波疫情影響。但在國內確診數破三百情況下,民眾又開始搶民生物資、股市跌幅續擴大,市場恐慌指數再度飆高,未來若疫情造成建商財務吃緊,恐怕成為房市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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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 記者游智文/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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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炎疫情重創世界經濟,央行昨(19日)宣佈降息一碼後,引發房地產市場能否掀熱潮的討論,但截至目前,非但屋主、建商死守價格,高市地政局本週土地標售,也出現連續2季100%標脫、建商搶地的特殊現象,房產市場和社會氛圍如同兩個世界;專家分析,低利率、剛性需求撐盤,加上建商現金充裕,3大因素導致房價難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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囤房稅議題受到關注,財政部長蘇建榮昨(21)日提出兩大理由暫不推動囤房稅。首先,各縣市面臨的問題不同,囤房稅須整體考量,不能將雙北的問題套到全國一體適用;其次,現行法制下,地方政府已可藉稅基調整來達到政策目的。(北市單一自住房屋稅 喊降)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昨在立院財委會質詢囤房稅議題,質疑政府打房不力,使房價居高不下,與蘇建榮一度言詞交鋒。蘇建榮強調,囤房稅必須考慮因地制宜的問題,要打房必須要有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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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25/4084564?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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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日報 記者邱金蘭   很多人都知道買賣房屋要有信託才有保障,但市面上,銀行辦理的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跟以建經公司為主的不動產價金信託,同樣都是信託,對買賣雙方權益卻各不同,民眾可得看清楚,才不會產生糾紛或資金被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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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提醒,出售農地之前,農地所有權人最好先向公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便適用農地農用免土地增值稅、免房地合一稅。

出售農地之前,所有權人最好先向公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圖/聯合報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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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26條之1雖修正是否有影響】

民法第826條之1係於88年5月立法院總第1150號修正,而修正後第826之1條文第3款: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前項「共有」產生混淆權能及負清償責任的定義及適用範圍,係於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20號結論。正確解讀及結論是如下:

按民法第826條之1雖修正共有物讓與之責任規定: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820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後,亦同。

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前項之約定、決定或法院所為之裁定,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以受讓或取得時知悉其情事或可得而知者為限,亦具有效力。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

惟自法律規定之體例而言,區分所有建築物所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係規定於所有權章第二節之「不動產所有權」中(第799條至第800條之1),而共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係規定於所有權章第四節「共有」,區分所有建築物所有人之權利義務,自應優先適用區分所有之相關規定,惟該規定中並無受讓人應就前手欠繳之管理費應連帶負責之規定,僅於第799條之1規定:「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其依其他約定所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同」。

該規定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之規定相仿,而實務上向來均認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係指規約對於繼受人發生拘束力,至於已具體發生之管理費給付義務則不在此限。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20號結論亦採此見解。9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3號、司法院司法業務研究會第49期研究專輯第30則)

依上開之結論,其實真正影響所及的是『共有物之分割』民823.824、『證書報存之管轄』公證4、『不動產分割之登記』土72.民758,而非網友於關鍵字輸入【惠雙法拍評價】中『法拍屋管理費的問題,要聽誰的?』討論回答:民法第826條之1是為了管理費而修訂的、98年以前可以不用繳、99年以後90%以上的可能要繳或管理費只能有兩年的追繳、引用民法第826條之1是要繳管理費的…等,都非正確之回答。 且如將管理費問題,硬套入民法第826條之1第3款:(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時,還有一個部份恐怕有探討商確之空間,因為集合式社區住宅,按建築總面積建坪計算,裡面有約70%主建坪為區分所有權專有之私有權部份(舊社區公寓甚至更高比例),一部份為共同共有持分約定專用約10%(如地下室停車空間),一部份為共同共有持分約定共用(人行道、水箱、樓梯間、機械室等共同公共設施部份)約20%,在比照現行社區管理服務不是僅管理約定專用部份、共同公設部份,也包含所有權專有之私有權部份(有些社區甚至已採飯店式管理,深入至私權領域服務),因此反倒過來說應該是多數的所有權專有之私有權部份,合併部份公共設施委託管理的概念,所以僅將集合式社區住宅之管理費解釋為「共有」其實尚有未洽及討論之處。

【依上開之結論,法拍取得所積欠之管理費就可以都不用繳嗎?】

依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20號結論,等於再行確認債權債務關係原存在於社區管理委員會與積欠管理費之前區分所有權人之間,依債之相對性原則,該管理費應向原區分所有權人請求,而非新拍定人。

但是為何法院卻對法拍屋管理費繼受問題,常常出現兩種相違見解之判決?

按法院之判決,當事人聲明之證據,其證據資料如何判斷,為證據之評價問題,而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應如何評價,在自由心證主義之下,係屬法院自由裁量權之範圍。因法院在引用證據資料時,應不受是否對舉證人有利及他造曾否引用該項證據之限制,此即為證據共通原則所以簡言之,按事實的狀況來判斷,才不失去法院公平之秤的意義,舉以下兩種案例:

(1)債務人採用人頭標回:當發生債務過大無法清償,有時也會遇見採用債務人以外之名義標購買回,事實購買人即為債務人之關係人,如拍定後依此主張得不為繼受前手債務人所積欠之管理費,此之安排,確實有法預見之情事發生,有惡意給付之行為,按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148條定有明文,因此會被判決要繼受前手所積欠之管理費。

(2)法院拍賣公告載明:『如有積欠管理費等公共基金由拍定人負擔』、『拍定人應注意公寓大廈條例等相關規定之權利義務』、『拍定人自行查明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始得占有使用』、『拍定人應自行查明有無積欠管理費等公共基金,並注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以下之規定』或其他類似之語句;前述雖主張,前手所積欠之管理費乃具體發生私法上債權債務之關係,並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二十四條所指規約可規範之事項,或依民法第三百條與第三百零一條之規定,與前手訂有債務承擔契約以外,管委會不得向區分所有權人請求前手所積欠管理費之方法,可以全部一體適用,以效力及於第三人為由規避規約之拘束,拍賣公告就是一種要約買賣之要約,法院雖僅代為強制出售,法拍公告即公示方法予以公示,具備慣行之事實及法的確信,拍定人很難推委說不知情,拍賣公告提示注意管理費積欠之事,至少『知悉』部份應於予以承認。 (台中地院院89年度訴字第2022號判決參照)

綜上所述,法拍取得所積欠之管理費未必全然都不用繳,上開兩個案例屬於較經典的類型,然仍有許多案例依證據及事實判決需繳納;拍賣公告雖不見得構成需繳交管理費之判別要件,仍然依事實之證據、方法作為判決基準,所以事前必要之準備、舉證之方法、處理法拍屋積欠管理費之【成就要件】,就是平常處理的經驗累積,才能使法官能採認,惠雙法拍自信能準守此原則,幫客戶爭取權益;惠雙法拍公司經判決處理案件,雖然全部取得都不用繳交管理費之判決,但管理費如積欠不多時(比如三萬以內,管委會通常以繳一半做為結案)仍然建議採協商繳交,盡量不隨意訴訟浪費時間及司法資源;除非遇管理費積欠過多或管委會態度過份沒有任何協商之空間;不然兩害相權取其輕的概念,訴訟有時表面贏了卻浪費訴訟時間,其繳交裁判費不如協商繳交管理費,畢竟給拍定人跟管委會或社區創造對立也並非好事。

【相關之法條參考】

**民法第826-1條:

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後,亦同。 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前項之約定、決定或法院所為之裁定,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以受讓或取得時知悉其情事或可得而知者為限,亦具有效力。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

**民法300條: 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

**民法301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相關之網路事件搜尋】 『惠雙法拍評價』中(法拍屋管理費的問題,要聽誰的?)

資料彙整撰寫:惠雙法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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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緊急救難專線』是什麼?撥打『112』與『110』、『119』有什麼不同?
一、『112』為全球行動電話手機均可撥打的緊急救難號碼,即使無SIM卡(用戶識別
       卡),只要手機尚有電力並在信號涵蓋範圍內,均可撥打『112』。『112』是您的
       緊急救難號碼!
二、『112』、『110』、『119』使用的差異性:
       ●『112』、『110』、『119』均為緊急救難號碼,『112』適用在緊急危難時,
          如果您持用手機所在位置收訊不佳,『110』、『119』都撥不通時使用。
         『112』於撥通後將由語音導引,轉接至報案需要的『110』或急難求助的
         『119』。
       ●由於『112』係由語音導引進行轉接,將延長接續時間,為爭取救難時效,建議
         您在收訊狀況良好時,應優先撥打『110』或『119』。
三、『112』的使用時機與方法:
       ●當您遇到緊急狀況時,所在位置收訊不佳,只要您的手機收發功能正常,不論您
         是否在中華電信行動電話收訊範圍,只要有任何一家3G/GSM系統業者的訊號,
         就可以幫您轉接警察局或消防局,而且『112』有中、英文語音說明,對來台旅
         遊的外國朋友也能方便使用。
       ●撥打『112』,您將會聽到以下語音:『這裡是行動電話112緊急救難專線,您
         若要報案請按〝0〞,我們將為您轉接〝110〞警察局,您若急需救助請按
         〝9〞,我們將為您轉接〝119〞消防局。』
       ●無論您是否經常到深山野外出遊,請攜帶手機並牢記『112』,有備無患更安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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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申報常見類型

 一、因不熟悉房地合一新制申報規定,誤認該筆 所得仍係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 5 月辦理 結算申報,致未依規定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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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

工業區:70%  210%
    (一)特種工業區。
    (二)甲種工業區。
    (三)乙種工業區。
    (四)零星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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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_05.png

臺中市非都市土地陸域面積約16.8萬公頃海域面積約16.6萬公頃,劃定特定農業區等11種使用分區及編定甲種建築用地等19種使用地類別。非都市土地(陸域)佔臺中市土地總面積約75%幅員遼闊,為有效管理非都市土地使用,臺中市政府地局除依循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規定,對於轄區內非都市土地進行合宜編定,另對於違規使用者依區域計畫法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緩,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他地上物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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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之土地,於辦理期間致不能做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免徵地價稅。辦理完成後,自辦理完成區段徵收或重劃之日起,地價稅減半徵收2年,第3年起即恢復全額課徵地價稅。

該處提醒民眾,重劃完成後土地,地價稅可減半徵收2年,減半期間如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優惠稅率及巷道用地、騎樓走廊用地等各種減免之申請要件者,所有權人仍可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108年9月22日,因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9月23日)前提出申請,並經審查核准者,本年度地價稅即可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地價稅,如果是在9月24日以後才提出申請,那就只能從明年才開始可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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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之房屋、土地,如係於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規定申報納稅;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免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出售之農地如符合前開農業發展條例,應先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發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後,並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土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以作為免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之證明,避免事後補證舉證困難。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轄區有位某甲納稅義務人於105年5月9日買入農地,旋即於同年10月3日賣出,因同年度移轉土地漲價總數額為0元,無須繳納土地增值稅,甲君未申請核發農地農用證明書,亦無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相關資料,經補徵房地合一所得稅後,主張系爭土地免徵所得稅,因無上開資料可資佐證,事後花費更多的心力證明系爭土地於交易當下是符合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免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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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7 13:31聯合晚報 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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