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因土地之使用上受到限制,所以在地價稅的負擔上較一般土地為輕,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按特別稅率千分之六課徵地價稅,而一般用地則是按千分之十至千分之五十五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按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外,統按千分之六稅率課徵地價稅;若該土地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者,可申請免徵地價稅。另外依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徵收田賦,所以該土地如果作農業使用,可以申請課徵田賦,而田賦目前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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