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中市都住企字第10800219071號
附件:出租單元及費用表、申請書、種子行動提案徵選簡章、契約書及公約各1份
主旨:公告臺中市豐原區安康段社會住宅(以下簡稱本案)受理種子徵選申請作業。
依據:臺中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租賃標的、費用及租期:
(一)標的座落: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豐原區安康段954、954-1地號(田心路二段及永康路交叉口)。
(二)房型戶數:一房型,共1戶。
(三)各項費用(附件1):
1、居住單元原租金為市場行情7折;符合住宅法第4條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以市價行情65折訂定。
房型 |
戶數 |
室內面積 (坪) |
出租面積 (坪) |
租金(含管理費) (元/月) |
|
---|---|---|---|---|---|
七折 |
六五折 (限低收或中低收入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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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 |
1 |
8 |
11.92 |
5,300 |
4,900 |
2、汽機車停車位每月清潔使用費:
(1)汽車停車位1輛:新臺幣2,000元(小)及2,200元(大)。
(2)機車停車位1輛:新臺幣100元。
類型 |
樓層 |
數量(輛) |
清潔使用費(元/月) |
---|---|---|---|
平面汽車停車位 |
B1、B2 |
73 |
2,000(小)、2,200(大) |
平面機車停車位 |
B1、B2 |
300 |
100 |
(四)保證金:2個月租金。
(五)簽約公證費:由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與承租人各負擔1/2公證費用,承租人應於公證時另繳之。
(六)租期:本案租賃期間為1年;符合本處徵選共好社會住宅種子行動提案暨執行評鑑規範第8點第3款之續租條件者,得以書面向住宅處申請續租,且需符合臺中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5條第1項各款條件,續租之租賃期間為1年;租賃及續租期限合計最長不得超過6年。
二、租賃對象條件資格:
(一)基本資格條件
1、年齡限制:年滿20歲之國民(年齡計算以申請日為基準)。
2、戶籍、就學、就業限制:在本市設有戶籍,或於本市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3、自有住宅限制:指申請人、申請人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三等親或旁系二等親及其戶籍外配偶,經申請人填寫於申請書將一同入住社會住宅者(以下簡稱共同居住者)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無自有住宅定義,詳本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4條規定。
4、所得限制:共同居住者及其配偶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合計之年所得低於新臺幣120萬(本市家庭年所得百分之50分位點)及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低於新臺幣48,346元(本市最低生活費3.5倍)(以上金額以內政部營建署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之金額為主)。
5、不動產限制:共同居住者及其配偶之不動產金額低於新臺幣528萬元(108年度本市公告之中低收入戶不動產限額)。但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不予採計。
6、住宅資源不得重複享有限制:
(1)共同居住者及其配偶在本市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或社會住宅者,於簽訂本案社會住宅租賃契約時,應同意放棄原有承租住宅。
(2)共同居住者及其配偶取得中央政府辦理之租金補助或補貼者,於簽訂本案社會住宅租賃契約時,應同意放棄原有補助或補貼。領有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辦理之住宅補助或補貼依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辦理。
(二)入住者限制:一房型及配租予計畫回饋戶之住宅得不以共同居住者為限。
(三)入住人口數限制:一房型:1-3人,以內政部訂頒「基本居住水準」計算。共同居住者持有醫院開立懷孕證明文件或媽媽手冊者,胎兒加計1人。
三、申請應備文件:
(一)本案承租申請書(附件2)正本。
(二)共同居住者及其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配偶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香港或澳門居民)。
(三)申請人於本市就業有居住需求者,檢附勞務提供地為本市之在職服務證明或投保明細文件。
(四)申請人於本市就學有居住需求者,檢附本市大專院校之在學證明書。
(五)共同居住者及其配偶之最近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申請日前1個月內)。
(六)共同居住者及其配偶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
(七)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等資料之標準信封。
(八)符合住宅法第4條所定經濟及社會弱勢者應檢附證明文件: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108年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2、特殊境遇家庭:108年度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
3、生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以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須檢附該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限申請人):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
5、65歲以上: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6、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受理申請前1年內曾經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報案單、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證明單(函)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7、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8、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AIDS):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或全國醫療服務卡影本。
9、原住民: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0、災民:受災1年內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11、遊民: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九)申請人增加入住人口數應檢附證明文件:醫院開立懷孕證明文件或媽媽手冊。
(十)臺中市共好社會住宅豐原安康段種子行動提案徵選簡章(附件3)規定文件(有關種子徵選規範,詳請參閱簡章):
1、評選內容及配分自評表(書面1式2份)。
2、種子行動提案申請書(書面1式2份,電子檔1份)。
3、提案計畫書(書面1式10份,電子檔1份)。
四、申請期間、申請方式及補正規定:
(一)申請期間:自民國108年11月11日(星期一)起至108年11月22日(星期五)止。
(二)申請方式:
1、現場申請:申請人或代理人填寫申請書及備妥相關文件,於申請期間之上班時間(上午8時至下午5時止),親至本處(臺中市西區民權路99號)辦理。
2、郵寄申請:申請人或代理人填寫申請書及備妥相關文件,於申請截止日前以正確信封格式並掛號郵寄至本處(臺中市西區民權路99號),案件申請時間以郵戳為憑,逾期或郵局退件皆不受理。
(三)申請書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者,郵戳無法辨識投遞日期者,得依申請人掛號函件執據認定,無法提供掛號函件執據者,推定投郵時間為收件前三日。
(四)共同居住者及其分戶配偶,以申請一戶為限。
(五)同戶籍之旁系親屬各自申請時,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如重複計入人口數者,視為重複申請。
(六)重複申請者,本處得限期請申請人協調由一人提出申請,屆期協調不成者,得全部駁回。
(七)申請人資料不全,由本處依申請人申請書填載電話或通訊地址以電話或信函通知限期補正,並應於本處指定期限內自行補正完成,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概以不合格認定之。
五、受理機關、地點及聯絡電話:
(一)受理機關: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臺中市西區民權路99號) 。
(二)聯絡電話:04-22289111*64601-64605、69405。
六、選停車位作業程序:
(一)申請書填選有汽車停車位需求者,依車位遞補名冊遞補。
(二)機車停車位分配數量以一房型1輛,承租者無機車停車位需求得予以放棄承租權;機車停車位需求多於分配數量時,本處將視需求開放承租者承租。
七、點交、簽約及公證作業:
(一)本處將另行通知點交及簽約時間、地點。
(二)申請人應於本處所定期日辦理點交、簽約及公證,未於通知期日到場辦理點交、簽約及公證者,本處依規廢止其承租權。
(三)申請人經本處通知點交、簽約及公證,如因故無法於本處所定期日簽約者,得書面申請並經本處同意,暫緩簽約並保留該屋承租權,但以1個月為限,期限屆滿申請人仍無法簽約者,本處依規廢止其承租權。
(四)申請人應於本處通知辦理簽約及公證期日前完成保證金及第1個月租金、管理費之繳納,未繳納者,視同逾期未辦理,本處依規廢止其承租權。書面申請暫緩簽約者,亦同。
(五)申請人應於簽約公證前,與本處委託之物業管理公司依承租住宅點交表事項完成點交作業,除因點交物件有重大瑕疵而無法完成點交者外,未完成點交者,視同逾期未辦理,本處依規廢止其承租權。
(六)申請人完成簽約及公證後,本處始得給予其承租住宅之電子房卡,房型配予之電子房卡數量以一房型1張為原則。承租人如有超過配予各房型電子房卡數之需求時,應自付電子房卡卡片費用並經本處委託之物業管理公司設定後始可使用,電子房卡設定上限以不超過共同居住者人口數。
八、遞補機制:
(一)經本處通知點交、簽約及公證等作業,逾期未完成者,本處將廢止其承租權並視未完成者承租戶型及房型,依候補順位名冊通知遞補選屋作業。
(二)承租戶因故於租賃期間屆滿前終止租約者,本處將視終止租約者承租戶型及房型,依候補順位名冊通知遞補選屋作業。
(三)候補順位有效年限為種子獲選人員自公布日起3年,3年期滿自動失效。另如本案日後有其他種子空缺亦得依候補順位遞補。
九、基本傢俱設備:冷氣、窗簾、單人或雙人床架、衣櫥、淋浴設備、馬桶、洗臉臺、鏡子、毛巾架、上下廚櫃、流理臺、抽油煙機(一房型無)、瓦斯爐或電陶爐、對講機(含緊急求助系統)、曬衣架、電熱水器及燈具。
十、其他:
(一)申請人及共同居住者之各項資格條件及人口數計算以申請日為基準。
(二)本處依規每3年為1期,依市價、政策及營運支出需要,浮動檢討並調整租金(含管理費)。
(三)承租人與共同居住者入住後,應共同遵守本案租賃契約書(附件4)及臺中市社會住宅住民生活管理公約(附件5)規定,如違反住民生活管理公約規定遭扣點累計點數達一定點數者,將終止租賃契約。
(四)既有租賃契約書終止條款:租賃契約書針對諸如轉租、非法使用社會住宅、欠租達2個月經催告仍不清償等情節較嚴重事由,訂有契約終止條款,承租戶如有違反,依程序終止租約,聲請強制執行收回住宅。
(五)若有未盡事宜,悉依「臺中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六)相關辦法及申請書表可至本處網站下載。(https://thd.taichun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