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依據: 土地稅法第9條及 第17條。

申辦注意事項:

一、請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二、應檢附附件(各項附件均得以電子檔上傳,已上傳電子檔者,免寄送紙本)

( 一 ) 自用住宅用地:

1、戶籍證明文件

(1) 戶口名簿影本(土地如供直系親屬設籍,夫妻非設同一戶籍者,請附雙方戶口名簿影本,以免影響日後還須通知納稅義務人補證明文件,增加公文處理時效)。

(2) 外僑居留證明文件 影本 。

2、建物坐落基地證明文件:

(1) 已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房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建物證明文件 ( 已填建號者免附 ) 。

(2)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勘測成果圖; 77年4月29日 以前建造完成或無上述 資料者須檢附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

( 二 ) 國民住宅用地:

1、政府直接興建者:建造執照影本或取得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

2、貸款人民自建或獎勵投資興建者

(1) 建造執照影本或使用執照影本。

(2) 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影本 。

( 三 ) 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用地:

1、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

2、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 影本 。

三、已填註土地所有權人及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設籍人資料者得免附戶口名簿影本。

四、若有非親屬寄居,且無租賃關係,須填寫土地所有權人或設籍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正本。

五、外籍配偶無身分證者,須填寫配偶無不動產申明書正本。

六、請於申請資料送出後 2 日內檢齊附件,並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郵寄送至所轄稅捐機關,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09W/OLF013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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