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經核准供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車主或身心障礙者因故遷出戶籍未設同址,應自遷出戶籍之日起恢復課稅。
稅務局說明,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後段規定,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1身心障礙者以1輛車為限,可免徵使用牌照稅。惟一旦車主或身心障礙者遷出原申請免稅之戶籍,即不符合同一戶籍免稅規定,稅務局將自遷出日起取消免稅並恢復課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民眾如因戶籍遷出恢復課稅,嗣後欲享有免稅優惠,應再將戶籍遷於同址,並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戶口名簿及車主印章,向所屬稅務局重新申請,經審核後如符合身心障礙者免稅規定,自申請日起免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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