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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先生(化名)才在新北市買進一間房,公司就要調他到台南工作,甘先生評估後同意了,準備舉家南漂,於是賣掉剛入手的房子,賺了150多萬元。甘先生用「非自願性因素」申報房地合一稅,適用20%的稅率,被北區國稅局告知條件不符,因為甘先生或甘太太並沒有在新買的房子設籍。
甘先生賣掉的房子持有不到一年,適用45%的稅率,房地合一稅要繳約67萬元,比他原先預期約30萬元,高出一倍多。
政府對於短期轉手炒房課重稅,但也擔心錯殺,訂定六大非自願性因素,對於才買房又不得不反手賣出的納稅人網開一面,可以適用較低稅率。六大非自願性因素中,「工作」因素是其中之一,因調職、非自願性失業都算。
甘先生屬調職因素,北區國稅局官員翻出解釋令給他-財政部在106年11月17日公告的台財稅字第10604686990號,解釋令規定倘個人因調職因素,須出售持有期間在二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應符合本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情形,方得適用較低稅率20%課稅。
官員指出,甘先生以為只要有調職的事實,賣房就可適用非自願性因素,忽略解釋令後半段還有設籍、自住等必要條件。
國稅局對於調職的認定很寬,官員說,只要公司出具證明文件,證明甘先生確實被調職了,或將被調職,國稅局都可以認定甘先生因為換工作地點,而要賣掉原工作地的房子。
為什麼「將被調職」也可以呢?官員指出,有的人會先南下安家,先買了南部的房子,再賣掉北部的房子。所以,即便調職還沒有生效,也可以認定。
甘先生還沒南漂,但要被調職是真的,國稅局要他拿來公司出具的證明,甘先生可以接受。
但解釋令的後半段規定,甘先生跳腳了,因為他無能為力。解釋令規定,本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而甘先生買下新北市房子後,並沒有設籍。
甘先生向國稅局表示,他有去住,只是沒設籍而已,國稅局不應咬住形式要件不放。國稅局官員反問甘先生,為什麼不設籍?不設籍,國稅局難以判斷是誰住在那裹,就無法區分是投資置產、還是安家置產。甘先生沒有正面答覆,只說沒設籍是家裡的因素。
後來國稅局查調資料發現,原來甘先生不只一棟房子,還有其他的房子,自己設籍一棟,太太設籍一棟,因此新買的第三棟房子才沒設籍。
其實,官員說,甘先生或甘太太只要在賣房前遷入其中一個人的戶籍即可,「國稅局是看賣房當下,甘先生或甘太太有沒有設籍,」解釋令沒有要求從買入過戶後要開始設籍,或者要求賣出前須設籍多久。
當然,甘先生或甘太太遷出,可能會影響原來設籍房地的地價稅和房屋稅,也許會有一段時間不適用自用住宅的低稅率。官員說:「怎麼做划算,納稅人可以先試算。」
不過,對甘先生來說來不及了。甘先生已經把房子賣了,而且確定賣房前無人設籍,房地合一稅沒有適用「非自願性田素」的討論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