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編定完成後,即應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規定實施管制。關於農牧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規定,原則可作農舍、農作、農作產銷、林業使用、休閒農業設施、畜牧設施、水產養殖設施、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採取土石、公用事業設施、戶外廣告物設施、私設通路再生能源相關設施、農村再生設施、自然保育設施、綠能設施、臨時堆置收納營建剩餘土石方、水庫、河川、溫泉井及溫泉儲槽、湖泊淤泥資源再生利用臨時處理設施等項目使用。
另外,像工廠、廠房、公司、資源回收場、停車場、寺廟、圍牆、鐵皮圍牆、鐵皮建物、鋪設水泥庭院造景、擋土牆、回填土石方、露營區等就不可在農牧用地上使用喔,除非經過合法申請或用地變更程序,不然有可能因違規使用而受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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